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信息公布服务收费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2]1165号 2002年10月23日)
海南省价格监测中心:
报来《关于中请办理公布收费的请示》(琼价监字[2002]5号)收悉。鉴于你中心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布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向需要公布信息的单位收取信息公布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应本着双方自愿,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服务内容:信息公布的时限为“琼价网”上公布一年,《物价公报》上公布一次。
三、收费标准:信息公布服务费每条(或每件)200元。
四、上述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或个人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