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容环[2002]1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28号通告,现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每月每户5元。以一个门牌号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三条 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暂住人员指没有广州市城区户口,在广州市城区居住就业的人员。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时也按一个月计。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桶)的全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计费依据按垃圾收运量(桶)计算。
第五条 从业人员不足6人,户内面积小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户,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数计算的,按每月6元计算。
第六条 公共交通(汽车、轮船、火车、地铁、飞机)的垃圾,应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口设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桶)计交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居民、暂住人员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暂住人员居住的,应将经营服务产生的生活垃圾独立装载,除按居民、暂住人员标准交垃圾处理费外,还必须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标准交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垃圾费与原有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一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