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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厅关于
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2]1410号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各市物价局(计委)、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内容、收费办法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计件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各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选择条件成熟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试点。计时收费试点单位要报省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计时收费办法由省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前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示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律师服务收费公布的内容和方式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100元;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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