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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向机动车辆
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公路“三乱”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但对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站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7号)精神,市政府确定,集中开展一次整治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在道路上乱设站点等问题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对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和罚款项目
  2002年11月底前,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集资、罚款及各种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机动车辆的收费和罚款。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对符合规定但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要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均不得出台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变相收费和违规收费。2002年11月底以前,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保留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罚款项目目录。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收费站点。凡不符合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一律在2002年12月底前取消,并拆除收费设施。对于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要在2002年10月底前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及标准。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统一管理,对于还完贷款的公路,到期后坚决停止收费。申请延长收费期限的,须由省有关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收支和还贷情况进行审计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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