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已报关、纳税的自用进口物资,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确认书”。
L、进口计划配额、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和进口合同副本;
2、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3、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复印件;
5、进口单位对进口货物的用途说明。
(四)进口单位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并连同以下材料报财政厅。
L、经海关、国库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复印件;
4、“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确认书”;
5、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单位书面退税申请报告。
(五)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进口单位证明材料完整的退税申请后,由财政厅会同拉萨海关共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月将退税申请一并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
(六)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批复提出退库申请,拉萨海关开具注明财政部批件文号的“收入退还书”。国家金库西藏分库根据财政部批复、退库申请、收入退还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退关税”科目从自治区中央国库分库将退税款退付给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账户。
(七)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进口自用物资所退关税税款后,按照财政部批复确认的退税额及时退付给有关进口单位。
四、对由个体工商户进口自用物资关税返还的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进口自用物资的关税返还,由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行审查、汇总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集中代理清退。
五、进口自用物资退税的管理
(一)自治区区域内各级海关应加强对进口自用物资关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验货、归类、审价、征税、放行的工作程序。对进口先征后返自用物资的监管、验收、纳税工作,一律在自治区内进行。全额计征自用物资进口关税。
(二)进口自用物资的单位不得拖欠税款,海关也不得采取“不征不退”的变通办法。如有欠税,须自滞纳之日起,由海关按日加收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所收滞纳金不得列入进口关税返还数额内。
(三)进口物资仅限于西藏自治区自用,严禁倒买倒卖或挪作他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拉萨海关和财政厅负责监督自用物资的使用。对违反规定者,除不予返还规定已征进口关税款或追回所退税款外,一年内不予分配进口自用物资的计划、配额和自用物资额度。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