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进口关税返还实施办法
(2002年10月29日)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西藏自治区自用物关税返还管理办法》,从2001年起至2005年止,对西藏自治区每年3000万美元额度内进口自用物资缴纳的关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自用物资进口关税返还的范围
(一)本办法中所指的自用物资是指除《不予返还关税的商品清单》列名外的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
(二)本办法中进口单位是指在西藏自治区注册并享有一般贸易经营权、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和在区内投资的外商企业。
(三)本办法中返还的关税是指进口单位进口自用物资时按国家规定税率所缴纳的关税。
(四)关税全额返还给进口单位。
二、进口额度的使用和管理
(一)自用物资进口:关税先征后返的额度为每年3000万美元,当年用不完的可以跨年度继续使用,但至多只能结转1年。
(二)进口单位进口自用物资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向自治区计委申领由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会签的“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
1、口单位的申请;
2、进口计划配额、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和进口合同副本。
(三)“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有效,过期后需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在额度使用期内,如需更改商品名称、进口额度数量,需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四)自用物资进口额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发证机关与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出入较大时,发证机关应及时与海关协商并予以调整。对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超出发证机关审定的进口额度部分,企业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增加额度,如未获批准,超出部分所纳税款不得列入进口关税返还范围。
三、关税的上缴及申请返还程序
(一)进口单位进口的自用物资,应在拉萨海关关区内报关、纳税(不包括拉萨海关成都监管点)。从其他口岸进口的自用物资必须转关到拉萨海关,异地报关纳税的不予返还。
(二)进口单位进口自用物资报关时,除提供国家规定的进口手续外,还必须提供“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拉萨海关在纳税凭证上加盖“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一一海关)”,并在“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背面验放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