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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北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代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北方
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代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晋价管字[2002]284号 2002年11月1日)


太原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申请核定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函》(太铁分企管函[2002]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分局太原北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展运输代理业务的收费,应遵循双方自愿、协商计费、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在国家对运输代理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太原北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可与委托方根据市场情况、业务状况、服务水平及难易程度协商确定运输代理收费标准。但煤炭的运输代理收费标准须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向运输企业收取的佣金或运价折扣由双方议定。
  三、运输代理业务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做到全过程代理,实行一次代理、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四、在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凡从事延伸服务等国家有统一规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内容、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
  五、运输代理企业要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收费行为,不得凭借铁路企业的垄断地位强制代理、强行收费,不得仅从事延伸服务而收取运输代理费。凡是由于运输代理企业的原因服务不到位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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