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视事故发生地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八、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设备供应与保障
生产、储存与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物资、设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遣,保障事故抢险和救灾过程中急需设备、器材的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急救、医护和伤病员的转送治疗工作,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材的供应。
九、有关要求
(一)市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指挥部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举报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员,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就地设立办公室,开展应急处理的指挥工作。
(四)宣传部门要在市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新闻单位,统一宣传口径,准确发布信息,通报事故处理进度,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稳定。
十、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一、法律责任
在特大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预案要求制定事故归口管理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的;
(二)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
(三)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四)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