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八)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市教育局负责。
(九)其他特大事故。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事故归口管理部门都要成立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六、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要迅速向市政府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负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抢救过程中,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避免抢险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控制事故蔓延。
(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确保仓库、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重要场所的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对特大安全事故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七、特大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二)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三)市公安局在得知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疏散无关人员,维持秩序,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