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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副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公安局长
  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质量监督局、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教育局、市电业局、市乡镇企业局、市电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委宣传部。
  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应急处理机构的职责
  (一)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二)负责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和驻石部队的援助;
  (三)负责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抢救;
  (五)发布或撤销有关特大安全事故抢救、协调、调查处理等方面的临时性规定和命令;
  (六)负责向媒体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四、特大安全事故的确定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国务院有关委、部、局的规定确定。
  五、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森林、草场的消防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
  (三)建筑质量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其他事故,由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其中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由市乡镇企业局、供销社、公安局负责。化学危险品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煤矿事故。由市经贸委(化学煤炭工业协会筹备组)、河北煤炭安全监察局邢台办事处石家庄站和所在县、区政府负责。
  (六)矿山事故。无证开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而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它矿山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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