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公安局长
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质量监督局、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教育局、市电业局、市乡镇企业局、市电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委宣传部。
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应急处理机构的职责
(一)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二)负责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和驻石部队的援助;
(三)负责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抢救;
(五)发布或撤销有关特大安全事故抢救、协调、调查处理等方面的临时性规定和命令;
(六)负责向媒体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四、特大安全事故的确定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国务院有关委、部、局的规定确定。
五、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森林、草场的消防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
(三)建筑质量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其他事故,由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其中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由市乡镇企业局、供销社、公安局负责。化学危险品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煤矿事故。由市经贸委(化学煤炭工业协会筹备组)、河北煤炭安全监察局邢台办事处石家庄站和所在县、区政府负责。
(六)矿山事故。无证开采等违反《
矿产资源法》而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它矿山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