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市政[2002]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人员、措施的落实。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在市委的领导下,实行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地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首先担负起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特大事故发生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义务,都必须服从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必要时,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石部队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市政府有关部门(经贸委、消防、道路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乡镇企业、电业等)都要依据本预案制定专项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本级、本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应急处理机构
市政府建立石家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专项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石家庄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