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
行政监察对象在清房中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2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清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
《纪律处分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有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在清房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均视为主动纠正,原则上不再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条 对有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在清房规定的期限内不作纠正,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清退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能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和工龄、职级、职称等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经教育仍不纠正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违反房改政策,多占住房或违反规定多得住房货币补贴等,按规定应该清退住房、补交房款、退出多得补贴而拒不清退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将违规多占的住房出售、出租或进行其他营利活动的,违纪所得予以追缴,违规多占的住房予以清退,拒不纠正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