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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白城市月亮泡水库收取灌区原水水费的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白城市月亮泡水库收取灌区原水水费的函
(吉省价工函字[2002]22号 2002年10月15日)


省水利厅:
  你厅报送的《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理顺镇赉月亮泡灌区大安月亮泡东灌区及月亮泡水库原水价格的函》(吉水规计[2002]294号)收悉。根据月亮泡水库和两灌区及用水户的实际情况,本着水库、灌区、用水农户三者利益兼顾且在价格上逐步理顺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镇赉月亮泡水库向镇赉月亮泡灌区和大安月亮泡东灌区收取原水水费,即:每立方米0.008元。两灌区农民灌溉用水价格仍按吉省价工字[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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