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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法制办等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法制办、监察
厅、公安厅司法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
局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
(冀价认字[2002]5号 2002年10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准确、及时办理案件,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冀人常[2002]45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学习《条例》,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现行政府规章、部门文件进行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改,相抵触的规定要停止执行。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干警、行政执法人员和价格鉴证人员进行严格执行《条例》的法制教育,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业务,须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后不需要再取得房地产、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工程造价、有价证券、保险理赔等中介行业评估资质证书。其出具的鉴证报告经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判定之后,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据此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过户等有关手续和作为征收税费、帐务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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