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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五、按照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地字[1996]239号)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据此,建议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六、规定程序的概念不准确,所以建议第八条不再作修改。
  七、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01]54号)的规定,这些收费不是缴入中央或地方国库,就是缴入财政专户。而本办法修改后的第九条规定为“上缴财政部门”,含义不明确,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第九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存入同级国库或者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八、由于国家取消了"城市规划管理费"后,规划管理资金失去了来源,给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尤其是对城市规划编制带来了很大影响。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有关条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城市规划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因此,建议在将城市规划编制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即在第十一条增加一项,内容为:“(一)城市规划编制费”。
  九、结合我省几年来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实际,本着统一安排、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合理使用的原则,建议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城市建设和公安事业发展计划,统筹编制本级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为了和第十二条的修改保持一致,建议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年度预算后,一般不作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调整范畴,没有必要在这里做重复规定,因此建议删去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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