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体改、物价、法院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分工协作,共同维护社会信用。通过加快信用法制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等多种途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切实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改制监测、报告制度,严格防范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充分发挥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健全逃废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逃废债企业名单及相关责任人名单,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联合制裁。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包庇逃废债务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企业借破产、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对不能提交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改制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对有逃债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协助人民银行做好监管工作;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金融案件,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及破坏金融秩序、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资产等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新闻媒体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基础上,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强化社会信用观念,对各种破坏信用秩序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五)完善奖惩制度,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为调动各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积极性,对金融秩序稳定、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信用环境好的地区,人民银行可在货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增加再贷款、再贴现的投放数量;各国有商业银行可向其分支机构扩大授权授信权限和范围,增加信贷投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增加贷款数量。对金融秩序混乱、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在授权授信和信贷资金投放上从严控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创建工作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审批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风险不力、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增设新机构及扩大业务范围,或视情况取消部分业务开办资格,在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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