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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把我省建设成为“信用观念强、金融运行平稳、金融资产质量高、金融秩序好、及时发现并恰当处理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无持续性支付风险、无系统性信贷风险、无重大金融道德风险和重大损失事故、经营效益明显改善”的金融安全区。到2003年末,全省7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金融安全区;到2004年末,全省70%以上的设区市建成金融安全区,争取在全国率先建成省一级的金融安全区。
  (三)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原则。
  1.切合实际与务求实效原则。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从解决当前制约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入手,区别轻重缓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降低风险。要把先进金融监管经验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积极创新,大胆探索,确保实效。
  2.依法创建与标本兼治原则。坚持依法创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的准入、经营和退出。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金融监管和执法力度,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坚持标本兼治,既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问题,又要从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研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
  3.积极主动与稳步推进原则。坚持稳步推进,自下而上,由小到大,分步骤地创建金融安全区。各方面基础条件较好、监管水平较高的地区,要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建成金融安全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要突出重点,找准突破口,分阶段地达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
  三、金融安全区的衡量标准
  (一)没有突发性和持续性支付风险。支付风险是金融风险的最综合反映和最严重后果,是衡量金融安全的首要标准。
  (二)贷款质量高,没有系统性信贷风险和长期持续性亏损。辖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没有新的上升,并且以一定速度下降,逐步进入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不良贷款率低于15%),经营效益逐步好转。
  (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秩序良好。金融机构公平有序竞争,没有账外经营、高息揽存、违章拆借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辖区没有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四)没有大案要案和重大损失性事故。金融机构没有发生重大盗窃、抢劫、诈骗等社会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挪用、侵吞金融资产等内部犯罪案件。
  (五)社会信用环境良好。企业和个人信用观念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重合同守信用,合同履约率达90%以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金融业发展,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金融安全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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