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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拟定的《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全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发[2002]12号)和全省金融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金融安全区对维护社会信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安全,全省金融秩序出现了根本好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应当看到,金融风险还没有得到彻底化解和控制,金融运行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个别地方社会信用观念不强,逃废金融债务现象比较严重。二是金融改革不到位,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还不健全,一些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亏损严重,少数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潜在一定风险。三是金融案件时有发生,金融“三乱”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通过创建金融安全区,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网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运行保持在相对安全的状态,对于提高社会投资效益、全面完成“十五”计划、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建金融安全区,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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