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流域性水利枢纽和跨流域调水控制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流域性河道堤防、湖泊(湖荡),实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省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对防汛岁修以及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实施具体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县(市)以上、一个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乡(镇)以上、一个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受益和影响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跨村的且无水管单位的公益性工程,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