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交通安全社区”创建方面
  (1)本社区居民走路、骑车、驾车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必要时能协助执勤交警维护交通秩序。
  (2)本社区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设有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3)社区内无违章占道、集市贸易堵路等现象,无违反交通治安管理的行为。
  (4)社区内家喻户晓《居民交通文明须知》,驾驶员模范遵守《驾驶员文明行车守则》。本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100%,居民行车、走路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5)及时掌握社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及时掌握社区内个体运输户和聘用驾驶员的基本情况。
  (6)本社区居民遇有交通事故,能快速报警,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警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
  (7)本社区居民、中小学生未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伤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8)本社区居民中的机动车驾驶员未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无严重交通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拘留或吊销驾驶证件者。
  (9)本社区居民未发生无驾驶证、车无牌、证的“三无”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现象。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25日)
  1、“交通安全村”创建方面
  (1)实行市、区(县)两级考核制度。市级考核由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联合实施。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可依照《“交通安全村”建设及验收标准》,先行自查自验工作。
  (2)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81分―90分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发市级“交通安全村”牌匾。考核成绩在91分以上者,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自治区级“交通安全村”牌匾。
  (3)2002年“交通安全村”考核。每个区、县在自检的基础上,推荐1―2个“交通安全村”进行市级、自治区级考核,11月底或12月初报送申请考核材料。
  (4)考核项目及标准得分,详见附件一《“交通安全村”建设及验收标准》。
  2、“交通安全社区”创建方面
  (1)实行市、区(县)两级考核制度。市级考核由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可先行安排自查自验工作。
  (2)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达到81分―90分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发市级“交通安全社区”牌匾。考核成绩达到91分以上者,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自治区级“交通安全社区”牌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