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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上报建设系统2003-2007年地方性立法规划和2003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报告

  立法目的:原有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近年来我省风景名胜区出现了一些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破坏性行为,因此急需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立法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规范的主要内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建设行为的规范。
  7、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立法目的:现有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1992年颁布的,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城市绿化工作,政府加大了绿化资金的投入,已建成了大片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发展也十分迅猛,园林绿化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对美化城市、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城市绿化改造与管理,提高绿化建设水平,急需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
  立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范的主要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规范绿化改造行为、规范绿化规划、设计、施工企业的市场运作行为。
  8、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立法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十分活跃,存在问题也多,政府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的有序、健康发展,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急需制定本条例。
  立法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参考建设部《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山西、内蒙等已出台的条例、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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