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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琼教仪[1995]4号、琼教基[2001]3号和琼招普[2001]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取消
琼教仪[1995]4号、琼教基[2001]3号和琼招普[2001]7号
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1138号 2002年10月24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印发〈海南省1995年电教设备工作要点〉的通知》(琼教仪[1995]4号》规定提取教仪购置费、《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普通初中历史地理科结业会考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01]3号)规定的初中历史、地理科结业会考考务费、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高考测试工作的通知》(琼招普[2001]7号)规定的高考测试费等属于目立收费项目。根据省政府第38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定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你厅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属越权行为。因此,应立即取消上述3项收费项目,各级教育部门不得继续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收费。违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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