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
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2]房559号 2002年11月4日)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2]4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两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收费减免对象:
(一)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
(二)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
(三)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上述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厦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具体收费标准由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五、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2002年12月1日以前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0]函16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