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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为举办中外合资企业而设立的有限公司,且有限公司又不开展其他经营项目的,其对外资企业的投资可超过净资产的50%,但剩余资产不得低于3万元。
  十四、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对外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超过其净资产的50%(原则上其对外投资比例不作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将股权依法转让给经批准建立的企业职工持股会(注册登记时职工持股分应授权企业工会的股东),也可依法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十五、支持、鼓励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大企业来徐开展连锁经营,设立连锁店。
  具备连锁经营条件的,可以由连锁店总投资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以由其他企业法人投资,并与总部签定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连锁店总部下设的配送中心及各连锁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但名称中应使用“加盟”字样(如××加盟店或加盟连锁店)。
  十六、下放登记管辖权限,方便企业办事
  1、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管辖规定登记。设立在徐州市区以外、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下的部、省、市属企业法人(如是公司则指部、省、市属法人控股的公司),可同企业所在地市、县(含贾汪区)工商局登记。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部、省、市属公司,经授权也可以由公司所在地市、县(含贾汪区)工商局登记。
  2、设立在徐州市区以外的部、省、市属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含贾汪区)工商局登记,并不需再办核转手续。
  3、分公司在所在地市、县(含贾汪区)工商局登记。
  十七、公司登记中取消的其他规定和文件
  1、企业的各类许可证、资质证等的有效期限和经营场所租赁使用期限不作为企业营业期限的依据。经营期限核定的依据是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
  2、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有需过户的实物(如房产、车辆等)及土地使用权和工业产权出资的,由股东共同在章程中注明转移时限、转移方式,不再对其经营期限核定为半年。
  3、申办企业住所是租用宾馆、招待所等有“住宿”经营范围企业的长包房的,只须提供包房协议和承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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