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1、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在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变更登记中,可以实施债转股。可以实施债转股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债权、企业在经营中所欠具备股东资格经营者或有关单位的账款。
2、允许以在建工程投资。在公司登记中,允许股东以先期投资的未完成的在建工程投资,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和桥梁交通工程、环保工程、设备建设工程等。
3、允许以带负债的资产投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允许出资者以带负债的资产进行出资,可对分块改制部分的资产进行评估投出,并带入一部分负债,由改制后的企业予以偿还。
4、对注册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章程中已制订了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其控股股东出资比例可略超过90%。
5、股东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其出资比例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三、放宽对外投资出资比例的限制
1、允许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和风险投资公司以及按《
公司法》规范登记的大型集团公司以投资累计超出净资产的50%(不超过100%)。
2、对股东累计对外投资情况在验资报告中不作载明的要求。
3、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以外投资不受50%的限制,但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受限制。
四、放宽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1、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不列为必须提交的文件。
五、支持企业改制
1、经政府或财政部门的同意,可以在落实债务的前提下,将资不抵债和“少、微、亏”的国有企业以零资产出售,进行改制。
2、改制为有限公司的企业,职工入股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投资。职工持股会应依托工会设立,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六、妥善处理改制企业专项经营资格。
改制企业原有的专项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的,改制登记时应视为有效。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