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管理
职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徐工商[2002]96号)
各直属工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的职能,切实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切实为企业着想、为企业办实事体现在实际工作中来,并以此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工商局苏工商办(2002)3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和企业状况,现对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对企业名称限制:
1、企业可以使用独创的字号;
2、允许名称中使用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
3、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3个大类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4、外商投资者是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我市举办注册资本在6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经营企业可以不标明行业。
5、对达到《
公司法》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在“实业”前加有行业特别实词的,名称中可以使用“实业”字样。
6、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心”,不受企业所有制的限制,只要注册资金或独资、合伙企业的申报资金达到30万元的,均可以使用“中心”字样。
7、原冠市名的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在原字号、行业不变的情况下,经市工商局核准,可直接把原名称组织形式改为“有限公司”,若企业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可以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三年,处理的办法一是在名称库中予以保留保护,期限为三年,但原企业的公章不得再使用;二是可以改制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加括号,括号内写明原企业名称。若原企业名称不规范,明显违反名称管理规定的,则应在改制中加以规范,同时,对这类原名称不予保留。
8、对于使用“徐州××集团”名称,并在“徐州××集团”名称后加上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如徐州××集团新沂××有限公司),可由当地工商局核准(如新沂市工商局),但应报市局备案。
9、公司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且注册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