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闽清县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榕价商字[2002]59号 2002年10月17日)
闽清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报告》(梅价[2002]54号)文收悉。根据原省物委《关于上报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第97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并考虑你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县降低小水电上网电价,具体方案如下: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乡镇村小水电站和原县电力公司自营电站上网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25元调整为0.22元。
2、1993年以后建成投产的乡镇村及私营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3元,调整为0.30元;其中:池园湄洋电站上网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0元调整为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