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商554号 2002年10月24日)
龙岩市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龙政综[2002]10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39号)精神,在我局委托你市物价局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测算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你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龙岩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0.135元/吨提高到0.45元/吨。
二、污水处理收费的对象为龙岩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