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2003年底以前,全省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按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在2006年底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要根据各城市污水处理的规模,逐步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对各地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计划价格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进行严格审核和控制,财政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费的收支进行严格管理,环保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进行严格监测,建设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尽快实现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六)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水价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1、制定水价改革的总体规划。各地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水价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使水价改革和水价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2、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完成城市供水统一审价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审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水价管理和降低供水企业成本费用的整改方案,并分步实施;要在综合测算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相对合理的供水企业成本、费用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切实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透明度。
3、认真做好抄表到户的有关配套工作。对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的城市,在坚持按户表计量计价的前提下,允许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抄表到户工作;对仍按贸易表计量计价的,要适当降低贸易表抄表计量价格,用价格杠杆促使供水企业尽快实行直接抄表到户;对新建住宅要尽快制定和颁布新的入户管网设计规范,费用计入房价;对现有住宅的“一户一表”改造,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结合各地情况分步实施,其费用可采取用户和供水企业合理分摊的原则解决,具体改造费用标准和分摊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从严核定。按照国家规定,对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价格。
4、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凡未实行计量计价的城市,年底前必须实行计量计价。此类水价可逐步到位,具体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计委备案。
5、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理顺水价结构,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行为。我省除按国家规定随水价统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外,其它随水价收取的费用要一律取消。
6、加大节水技术与标准的推行力度,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中水回用技术,鼓励工业、市政和环保等行业使用回用水;制定工业用水定额标准,在水资源匮乏的城市禁止或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研究制定有关节水政策,建立多种形式的节水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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