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
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编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费[2002]280号 2002年10月29日)
省人防办:
你办《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编费单独行文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编费参照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编费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和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修建(包括改建、扩建)单建式人防工程、口部伪装房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和个人。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的2‰计收,人防工程定额测编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计收。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取;人防工程定额测编费由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取,其他部门不重复收取此两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