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贯彻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
(渝人发[2002]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土房局,市级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推动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纳入全市职称工作的统一管理,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管理等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共同负责。
二、组织机构
市人事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成立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考办”),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市房考办”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
三、考试报名
由市人事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组织报名。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经审核合格的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渝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考试。
四、考场设置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集中设置在主城区大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五、培训考试
按照“共同负责”、“考培分开”的原则,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由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对考前培训和考试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