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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98号 2002年10月29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征收营业税问题
  房屋拆迁单位(甲方)向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乙方)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在补偿过程中依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征免税。
  (一)对甲方以新建房屋安置乙方,偿还建筑面积不足或等于拆迁面积,不结算价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价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结算结构差价的,应将差价款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对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拆迁建筑面积的,增加面积价款亦应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乙方取得的补偿,属居民个人住宅取得的补偿,暂不征收营业税,属单位取得的补偿,符合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文件规定,由政策统一规划、财政出资补偿的,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乙方从甲方取得的补偿,“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合作建房征税问题
  (一)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依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征收营业税。
  1.合作双方按比例取得部分房屋所有权,对提供土地一方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提供资金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出地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出资方负责建房并使用若干年,期满后房屋无偿归还出地方,对出地方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出资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额按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价核定;反之,出地方将房屋使用若干年,期满后将房屋无偿归还出资方,对出地方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对出资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额为转让土地的评估价。
  3.合作双方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依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征税。
  (1)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方式分配利润的,只对合营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出地方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或提取固定利润的,对出地方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合营企业”的全部房屋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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