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验小组根据现场预验及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写出查定报告,预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考核验收。
2.考核验收
(1)考核验收小组宣布考核验收标准及要求。
(2)考核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听取被考核基地申请人对执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实施工作情况的汇报。
(3)考核验收小组按验收项目内容评分标准(见附件3)评分,填写考核评语及结论。
(4)考核验收小组宣布考核验收结论及提出整改意见。
(5)考核验收小组依据农产品样品农药残留量定量分析报告及考核验收结论写出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考核验收合格条件
被考核验收基地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考核验收合格。
(一)基地应制定有执行广西壮族的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13《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或 DB45/32《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保障措施。
1、对农产品生产用水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2、对使用农药有严格的购进、保存、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3、对栽培土壤(基质)种类及使用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4、对肥料有严格的选购、保存、配比、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5、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管理、采收、加工、销售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采收和销售有记录登记制度。
6、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检测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并实行产品定期检测和检测原始记录登记制度。
(二)基地内不准存放、使用被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现场随机抽查10个以上(单一品种抽查5个)将要上市的农产品样本,进行农药残留量定性快速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样本数应为零。
(四)在现场抽取的样本中随机选择2至5个样本进行农药残留量或药物残留量定量分析,超标样本数应为零。
(五)按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评分,综合计分要达到70分以上。
六、批准、公告及监督检查
(一)考核验收合格的基地,由考核验收工作小组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考核验收报告”后,报经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确认合格的基地,发给合格证书,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提出复审申请重新考核换证。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基地,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半年后可再申请验收。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基地作为自动弃证处理。合格证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基地规模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对基地土壤、水质、环境、农产品等作必要的抽样检测,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文同意所扩大的规模。
(三)基地在农产品生产中如不执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造成产品中毒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该基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