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业部分)生产基地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13-1999《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和DB4/32-2000《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区范围内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要求,组织种植及加工的农产品(粮食、蔬菜、水果、茶叶、鲜食用菌、食用植物油等)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单位)即基地业主,应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法人资格或协会组织团体。
(二)基地具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有可依托的技术保障措施和固定的生产管理模式。
(三)申请人(单位)向自治区农业厅提出申请,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登记表”等资料一式三份,送往生产基地所在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农业厅。
三、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考核验收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
(二)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考核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有关专家和管理、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
(三)考核验收时间由各基地申请人(单位)提出,报自治区农业厅统一安排。
(四)考核验收中进行生产环境状况、农产品样本农药残留量定性检测及定量分析所需试剂、药品及有关费用,由申请人(单位)承担。
四、考核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材料的准备
申请人(单位)按本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表(见附件3)对所属基地进行自查自评合格后,编写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材料。书面向自治区农业厅报送申请报告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并准备好本基地有关验收材料。
(二)考核验收程序
1.预验
(1)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预验小组进行查定,并委托检测单位对申请企业生产基地的土壤、水质、环境及农产品等依据《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进行检验。
(2)预验小组在现场随机抽样10个以上(单一品种抽查5个)可以上市的农产品样品,进行农药残留量定性检测和常规分析检验,查看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