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规划纲要审查论证会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4、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报告;
5、城市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及图纸,下同)十套;
6、城市规划成果的光盘一套;
7、城市总体规划需另报人口和用地规模专题报告一式八份;
第十二条 省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审查工作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文化厅、民政厅、环保局、旅游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审查的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进行补充完善。对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分送至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应在材料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负责综合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起草规划审查报告和批复代拟稿。工作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审查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如有重大分歧,经多次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出各方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审查报批工作一般应在城市人民政府呈报文件送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建设部办理核定人口和用地规模的时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先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要求,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