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
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2]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各类规划制定的组织和领导”和“审批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等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查工作规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颁发,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规范审查和报批的工作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统称为城市规划)。
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下同)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规划方案比选、规划纲要论证和规划成果编制三个阶段。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调查研究后,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具有不同特点、体现不同思路的规划方案,在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较,选出一个最佳的规划方案。
第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以规划方案为基础,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修改规划方案,编制规划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