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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101号 2002年11月11日)


哈尔滨、鹤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关于我公司向权属单位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煤国际[200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350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煤炭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所属企业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所属企业        金额   所在地
  1    中煤建安分公司     10    哈尔滨市南岗区
  2    中煤道桥分公司     110    哈尔滨市南岗区
  3    黑龙江地煤总公司    25    哈尔滨市南岗区
  4    鹤煤建安(集团)     205    鹤岗市
       有限责任总公司     
       合  计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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