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海口市房地产评估
管理所开展评估业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2]1140号 2002年10月23日)
海口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2]53号)收悉,鉴于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属保留事业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房产拆迁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根据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属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机构,其业务具有行业垄断性,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原则,核定其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为:按评估标的额的0.2%计收,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地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房地产评估收费主要用于房地产评估管理所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