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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工本费的复函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收取《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工本费的复函
(晋财综[2002]127号 2002年10月25日)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增加〈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晋公交管[2001]90号)收悉。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机动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取《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工本费,同时取消《驾驶员安全考核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记分卡》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执收部门和单位在收费时,应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机动车辆管理费专用票据。
  三、《记分卡》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收入管理的通知》(晋财文字[1999]603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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