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解决汕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2]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汕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汕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汕头市市区住房特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4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特困户,是指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住在危房或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市直管公房住户和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户。
二、解决市区特困户的住房问题,采取供应公租房的形式,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规定的渠道组织房源,以经批准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特困户租住。
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民政部门,对市区特困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总量情况并做好特困户的建档工作,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解决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公租房的来源:
(一)市政府出资兴建的公租房;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空置商品房;
(三)其它可用作公租房的住房。
五、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租金标准,经市物价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持有省民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人员,以及持有市残联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的伤残人员,租金可以减半收取。
六、公租房的面积标准,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