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集中供水、自备水源部分,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扣除消耗,分别按供水量、取水量的80%计征;对酿造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扣除产品中原料用水部分计征。
(四)污水处理费管理的权限:各市、县污水处理费的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确定,其收费标准暂委托各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五)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与使用。
各供水部门或各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设施)的建设、营运及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四、有关污水处理几项收费的政策界限
1、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要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超标排污费。
2、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按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3、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交纳了污水处理费,但排放水质超过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仍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超标排污费。
4、对城市街面绿化、居民住宅绿化、企事业单位绿地以及街道洒水用水,均免收污水处理费。
5、凡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相应取消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包括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和建设性基金等各种收费。
五、合理制定回用水价格,促进水资源的节约
为节约水资源,各市县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回用水,要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回用水价格,以鼓励用水者使用回用水,推动节水与治污效益双增的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但使用回用水,仍然要按照上述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六、建立健全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