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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收取污水处理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收取污水处理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2]170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我区污水集中治理步伐,促进以环境保护各产业健康发展长远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特急计价格[1999]119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性质的复函》(财综函字[1999]3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宁夏实际,现就全区征收污水处理费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基本条件
  自治区各市、县开征污水处理费前,须获得自治区计委就建设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厂(设施)的项目批准,并完成相应的城市规划,做到有规划、可实施。在具备上述条件下,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可实行先征后建,为财力薄弱的市县提供必要的资金储备,以促进其重要的环保工作尽快开展。污水处理费的提前征收时限控制在三年以内。严禁只收费不建厂或拖延建厂开工时间的情况发生。
  二、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方式
  为保证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收取,统一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由供水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根据用户用水数量收取(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水井和从黄河、湖泊中取水)。其中,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指定的一个部门收取。
  三、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与核定
  (一)污水处理费收取的范围。自治区可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在其行政区域管辖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均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核定的原则。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福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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