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依法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运营中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范围是: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
(二)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购买股票或购建固定资产等。
(三)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未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五)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信息失真。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采用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同),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直接受理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办理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
(三)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四)对举报案件及查处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工作等。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按照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规定的程序受理举报。
第七条 认真受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对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的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严防泄露或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