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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2.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以各区(县)2001年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作为200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
  3.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以各区(县)2001年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不包括改革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和市本级财政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作为2001年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
  以上地方所得税收入基数,在扣除中央下放所得税收入基数后,2002年按地方分享比例50%计算出各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五)市对困难区(县)的补助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在财力分配上是收入分享、基数返还、增量分成,在确保2001年所得税收入既得财力的基础上,2002年所得税收入增量上缴中央50%。
  近年来,市政府已经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下沉市级财力,并重点向财力相对比较薄弱的区(县)倾斜,以缩小区县之间的财力差距。但是,由于各区(县)地理位置、产业结构以及经济基础等客观条件不尽相同,使财力差异有所拉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发展相对滞缓区县的支持,以利于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均衡、稳定发展,市财政将安排一定的市级财力,对经济基础相对较差、人均财力相对较低、所得税收入基数相对较少的区(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六)改革的配套措施
  1.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
  中央统一制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市、区(县)按收入分享比例分级承担。市、区(县)两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中央财政扣回的财政收入,将按收入级次由市、区(县)财政分级承担。
  2.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各级财政、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加强财政管理和税收征管,严格执行所得税收入入库级次和财力分配办法,特别是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应严格按中央规定的入库级次缴入中央国库;严格划分市级、区(县)级的所得税收入级次。凡将应属中央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或将应属市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区(县)国库的,一经查实,将相应调整有关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如果以后年度区(县)的所得税收入实际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市财政将相应扣减有关区(县)的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3.关于资金的调度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区(县)级所得税收入将按中央分享比例上缴中央。为缓解各区(县)的资金矛盾,便于各区(县)在预算执行中的支出安排,市财政将以核定的各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按月调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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