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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二、财政部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基于2001年第四季度部分地区出现了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超常增长的现象,2002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了总理办公会议,通过了财政部对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核定办法的调整方案。
  (一)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可从两个方案中从优选择
  1.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2001年1-9月各省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移动通信企业和被审计查实的应属中央而混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后的增长率计算基数。
  2.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1998-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收入,均按2001年实际入库、属分享范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
  三、中央对上海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调整方案明确的原则,即:以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限,返还基数可按财政部调整方案中对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两个办法从高选择。财政部核定本市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的办法为:
  (一)本市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从优原则,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2001年1-9月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移动通信企业和被审计查实的应属中央而混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后的增长率计算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收入按国务院改革方案的规定,以核定分享范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
  四、本市贯彻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具体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保持现行财税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实施中央、市、区(县)所得税收入分级分享改革。市级财力适度下沉,确保各区(县)既得利益;支持倾斜困难区县,促进全市各区(县)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税体制两个不变
  为了保证市、区(县)两级经济的平稳发展,本市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实施所得税收入分级分享改革。
  2.区(县)基数从高选择
  为了确保各区(县)2001年所得税收入的既得财力,确保各区(县)财政平稳运行,通过减少市本级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支持各区(县)2001年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可按国务院改革方案和财政部调整方案核定本市的办法从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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