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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2]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2年11月7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收入中央、市、区(县)分级分享改革。
  一、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数,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具体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其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
  (五)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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