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规范名称的意见
(闽劳社[2002]418号 2002年11月11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最近,一些社区基层组织来电来信要求尽快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并规范名称。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闽委发(2002)8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建立统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就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规范名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设置
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作为政府的基层事业服务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经费列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业务工作由区(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
已整合的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该站为社区服务性机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经费由市、区(县)共同承担。业务工作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指导。人员以聘用为主,人数由设区市确定,该站人员作为政府开发的社区公益性管理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街道和已整合过的社区居委会机构设置,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其它社区居委会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