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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要经过3年努力,使全市村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村两委干部年龄在45岁左右的占6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0%以上,能带头致富又能带领群众致富的占60%以上。其中:村党支部书记年龄在45岁左右的占8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0%以上,能带头致富又能带领群众致富的占80%以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村级组织的相互关系及工作职责。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与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支持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根据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建立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组织工作规范性意见,指导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依章对各自的职责作出具体分工,用制度保证和监督村级组织恪尽职守、各司其职。
  进一步完善村级议事和决策机制。凡重要问题,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先由村党支部提出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实行重大事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联章联签制度。完善落实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社员会议制度,党员大会每季召开1次,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应当召开社员会议;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及社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
  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村级事务经依法依章形成决策(决定)后,村级各组织和广大村民都有义务贯彻执行。对于推诿扯皮、拖延失职,妨碍决策(决定)贯彻执行的组织和个人,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逐步建立村级事务民主听证会制度,定期向党员群众报告村级领导班子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问题决策及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农村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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