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负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9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46号)精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按规定出售闲置资产,其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
二、并轨人员所在企业长期停产、关闭,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调整使用,变现资金用于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其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按有关规定加速办理,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偿债能力。
对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用于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
三、对企业土地资产已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处置变现,落实了购买意向,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财政部门筹措资金垫付;对急需偿还并轨人员债务的企业,对其在近期内难以变现的企业土地资产,可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进行收购,进入城市土地储备,所需资金由收缴的其他土地出让金中垫支。
四、各市要将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所涉及的土地,优先纳入当年城市土地供应计划,紧缩其他土地供应,积极创造有效的市场需求。
五、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企业,在抵押贷款转期时,经商银行同意,企业可采取担保或置换抵押资产形式,盘活企业资产用于偿债。
六、各商业银行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适当增加贷款,予以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