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对常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
有偿使用审核意见的函
(苏建函城[2002]563号 2002年10月29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你厅有关要求,2002年10月28日,我厅召集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与会人员名单附后)和常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南京召开了常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核会议。会议由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建设厅王翔副厅长主持。
会议集中听取了常州市关于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工作情况汇报后,一致认为,常州市从1996年开始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以来,运力总量控制较好,市场也比较规范,1996年和1999年两次采取最高限价的拍卖办法有一定新意,常州市交通局组织的"出租汽车发展战略研究"课题已经通过了专家的论证,为下一步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奠定了基础,对更好地指导、引导常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很有帮助。综合常州市目前的出租汽车市场状况、管理情况,基本上具备了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条件。
会议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请示》(常政发[2002]60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报常州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的补充请示》(常政办发[2002]67号)和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和研究,统一形成审核意见如下:
一、同意常州市继续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同意对近期需淘汰更新的原行政审批的423辆出租汽车,按每车最高不超过9.1万元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期限为8年;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